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文件
鲁轻院字〔2018〕51号
山东轻工职业学院
关于印发《专利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系、处室:
学院《专利管理办法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学习,并抓好贯彻落实。
山东轻工职业学院
2018年7月12日
专利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发明创造的积极性,进一步推动科研工作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科研处为学院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。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责是贯彻《专利法》,保护学院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科技进步,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,使学院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。
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。
第二章 专利权属
第四条 凡我院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,必须以学院名义申报专利。其中,专利权所有人为学院,发明人为申请人(设计人)。
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为职务发明创造。
(一)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。1.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;2.履行学院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;3.退职、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、与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。
(二)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(包括资金、设备、零部件、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)完成的发明创造。
第六条 学院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,其专利权属归双方共同所有;学院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,其专利权属于我院所有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七条 发明人必须明确申明该项发明创造为本人原创性成果。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发明,必须如实陈述各人的分工及排名。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,提供方便或做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。
第八条 除第五、六条规定的发明创造以外的,均属非职务发明创造。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,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。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。非职务发明创造不计入学院科研工作量,不享受学院专利费用补助。
第三章 专利申请程序
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《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申请专利申报表》,所在系提出审查意见,报科研处审核备案,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。
第十条 对准予申请的专利项目,如需经由专利事务所代为办理的,由申请人负责联系对接专利事务所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。
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,申请人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,将专利证书原件及完整专利档案(包括《专利受理通知书》复印件、专利证书复印件、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等)送交科研处登记存档。
第四章 专利申请费用补助与专利奖励
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基本原则是:重点补助发明专利,适当补助有较高转化价值的实用新型专利,不补助没有转化与应用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。
第十三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,获受理后,专利申请人凭发票报销申请代理费;获授权后,专利申请人凭发票报销实质审查费、办理登记费。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,获授权后,专利申请人凭发票报销专利代理费。报销手续由科研处统一办理。原则上发明专利的代理费、实审费、办登费等合计报销额度不超过5000元;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合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100元;外观专利代理费合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0元。
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,学院按照相关计价标准支付3年专利年费。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后,学院按照相关计价标准支付1年专利年费。对于不能实施、或已丧失实施价值、或虽已实施但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,学院有权提前终止维护。
第十五条 专利授权后,视其学术水平和经济、社会效益,作为发明人、设计人职称评聘、科研任务考核的依据。科研处统一为授权专利申请区、市等各级补助与奖励。
第五章 专利出让收益分配
第十六条 专利权出让所得的收益,学院提取10%作为管理费,提取20%作为科研专项经费,其余70%由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分配,其中系科研专项经费不低于总收益的10%,专利完成人份额不低于总收益的50%。分配方案由专利完成人及所在系制定,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、科研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同意而私自将学院专利出售给第三方者,学院除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外,同时保留予以法律追究的权利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办法由科研处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